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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20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职称评审说明

2020-10-26 17:41

来源:东莞市教育局

作者:

各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属学校、市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6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情况,现就2020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受理范围

    我局设立的东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市教育发展研究与评估中心、教研室等)、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等级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我局设立的东莞市直属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市直属中小学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

    各镇街(园区)设立的中小学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相应的评审权受理本镇街(园区)的中小学教师和教研员申报中小学中、初级教师职称。

    二、明确申报评审条件,坚持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

    各镇街(园区)、各单位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评审的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的相关评审办法以及水平评价标准。

    各镇街(园区)、各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我市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和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推荐程序、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按照分类评价要求,重点评价教师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与岗位职责要求的匹配度,严格落实师德师风是评价的第一标准,着力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要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准确把握好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岗位特点,可实行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单列评审,中、高级职称评审比例不低教师平均水平,对优秀思政课教师所在学校无空缺岗位的,各镇街(园区)可统筹岗位开展优秀思政课教师的跨校竞聘,竞聘通过者调入接收学校。

    三、积极落实基层一线教师各项倾斜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各镇街(园区)、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严格把关,对《东莞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东教〔2015〕2号)规定须交流任教的教师,可要求在完成交流任教后再申报职称;对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高级教师职称时,任职年限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放宽1年;对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2018年秋季学期及以后由市教育局选派参加援藏援疆支教工作的教师,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援藏援疆教师支教工作的通知》(粤教政务函〔2018〕24号)要求执行。

    四、认真组织开展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69号)中附件“2020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要求执行,未完成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程序的镇街和单位均不得申报评审。根据《关于完善我市公办中小学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2020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名额可在核定的正高级教师空缺岗位数内逐级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人选。原则上每学校(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1人,各镇街(园区)可在待分配的正高级教师空缺岗位数内推荐,各市直属学校可推荐1人。鼓励各镇街(园区)和学校(单位)通过跨镇街(园区)、跨校评聘的方式进行推荐,推荐人选通过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后,应在3个月内聘用到接收学校,且3年内不得调动。各镇街(园区)和学校(单位)填写好《2020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拟推荐人员一览表》,将可编辑电子档在10月25日前发送到772354915@qq.com邮箱,确定推荐人选后再通知被推荐人报送申报材料。

    五、强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衔接

    为确保2020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及岗位聘用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园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幼儿园达到8%、小学达到15%、初中达到30%、高中达到40%;继续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按《关于完善我市公办中小学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适当调整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计算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使用计划内组织开展评聘工作。要结合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市管校聘、镇管校聘”管理改革,统筹建立镇域内教师岗位“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在镇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可实行跨校评聘。新建学校在未核定机构编制前,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可在镇域内(一般是编制所在学校)统筹岗位,面向新建学校人员开展单列岗位竞聘和职称申报。各单位需及时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上,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两个不低于或高于”要求。

    六、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1、公示要求。根据粤人社规〔2020〕33号文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公示期调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对象调整为申报初级及以上职称均需进行评前、评后公示。

    2、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没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教师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根据粤人社发〔2020〕142号文件规定,资历年限计算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至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4、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和“评聘合一”要求,在相应职称层级空缺岗位数内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职称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职称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5、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是按照我省现行评审标准和程序,结合申报人品德、能力、业绩情况,对申报人原职称重新进行的评议和认定。职称确认是对申报人原职称的审核确认,确认结果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依据。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原职称的重新评审工作,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由我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重新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或备案,发放我省职称证书。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并提出对原职称的确认申请,由开展高一层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

    6、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人通过“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http://59.37.20.103/jsrc/login2.jsp)进行网上申报。各申报人应在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间提交申报记录。被退回修改的应在2020年11月6日前按要求修改并重新提交送审。逾期提交的将无法参与本年度考核认定。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应及时向学校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及缴费凭证,由学校汇总后报送给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报,视为放弃申报。各评委会受理纸质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0年11月13日。

    7、教师“继续教育条件”是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应如实申报继续教育的情况。申报人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则可确认发证。

    8、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职称改革政策要求,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教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负担。对经学校、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相关工作中多次审核认定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继续教育等证明材料,由申报人作出有效书面承诺如实填报,需填报《东莞市中小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信息确认表》并签名确认交由用人单位,并经用人单位审核签名确认盖学校公章。

    9、凡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人员均需在本单位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中等规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个教学班或600名学生)的学校,申报者要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规模大的学校,申报者要在有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各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上公开述职。电教、教研室人员须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学校(单位)逐一填写清楚。凡没有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推荐程序不符合要求。镇域内统筹开展新建学校教师单列岗位竞聘和职称评审的,可在新建学校述职,由新建学校和原学校负责人加具意见。可探索交流任教的教师在交流学校参加岗位竞聘,述职在交流学校进行,由交流学校和原学校负责人加具意见,竞聘成功并通过评审的人员需调入交流学校。

    10、规范材料申报要求。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省的职称政策,对照相应水平评价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对填报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等方面情况出具的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需提交学校近5学年教学计划表(课程表、工作安排表等)作为教学工作量的佐证材料,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需提交近4学年的相关佐证材料。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对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人员,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申报者,直接定为师德考核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3年内(不含申报当年)不得申报;情节严重的,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申报人需对同类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并提供相应目录。申报人应将所有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供所在单位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材料提交并完成公开述职、公示后,申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其他材料。

    11、规范论文报送要求。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送原件,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和教导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予以确认。

    12、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因材料失实、缺失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1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14、对申报高、中级职称的教师,各镇街(园区)、各学校按要求做好听课、评课考核工作,在申报表相应表格栏中填写清楚,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用以备查。

    15、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要求,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专业的职称。

    16、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教育教学类表彰奖励和各类人才培养项目。县级以上指县(市、区)以上,不纳入镇街(园区)一级。

    比如:荣誉称号,包括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教育教学类表彰奖励,包括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奖项等。人才培养项目,包括县级以上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教育家培养对象、名校(园)长培养对象、名班主任培养对象、名教师培养对象等。

    17、课题或项目中的“主持人”均指第一主持人,第二主持人按课题组成员(第一位)。以项目申报书(审核表)或立项证书的名单为准,如属于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为准,但需提供经审核同意的《变更申请书》。立项课题或成果奖中的“前三名”“前六名”均包含主持人。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中的名单为依据,成果奖证书(如广东省中小学教育创新成果奖)中未列出参与人员的,需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凡要求“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的,均需提交结题证书或鉴定专家组签名的《鉴定意见书》。各级各类子课题、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课题不予认可。

    18、成果奖的确定:包括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广东省中小学教育创新成果奖、东莞市教育科研(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奖项不纳入其列。

    七、加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监督,落实审查制度,严把材料审核关

    各镇街(园区)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统筹做好职称评审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安排部署。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职称评审资格条件逐条逐项严格把好审查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原因。要建立健全评委会专家库,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提升工作效率,提高评审质量。要严肃评审纪律,落实评审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要求,加强评审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利用职务方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以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一律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1、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竞聘高一级职称岗位,由镇街(园区)、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根据镇管校聘文件精神,各镇街应对本辖区内所属公办学校岗位进行统筹管理,组织竞聘推荐评审。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间,承担集团化办学、托管等任务派往受援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教师,在受援学校有岗位空缺,经双方学校以及所在园区)教育管理部门同意,本人符合相应职称和岗位条件的,可参加受援学校的高一级职称竞聘。竞聘成功的,人事关系调整到受援学校和办理聘任手续。相关办学任务结束后,返回原学校任教的,按现行的人事调动和岗位聘用相关政策执行。

    2、规范单位审查内容。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肃、客观的审核。一是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凡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推荐意见要客观准确反映申报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二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要仔细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水平评价条件的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三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要全面清点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各类表格中的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出现空白,是否存在隐瞒或虚报行政职务、未填报负面情况等现象。四是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要求,根据申报者档案核实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落实责任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申报者的每一份材料都要有核实材料的责任人签名并加盖验证公章,其中《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按表中要求签名确认有关内容,论文由学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核实为申报者本人所作。其他材料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或校长签名,最后加盖公章确认其真实性。凡没有责任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确认的材料均视为无效。材料涂改的,须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核实并加盖学校公章。

    4、严把单位推荐关。各基层单位应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要求,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工作指引意见》的要求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不得推荐。申报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对每一位申报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教学教研工作等方面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评价及推荐意见。

    5、落实申报材料双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和工作经历情况;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绩情况(教书育人情况,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发单位,论文发表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一般不安排在寒暑假和长假期),申报人的推荐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指定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期间受理信访主要由市教育局和各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方可推荐上报。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申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按照市职称申报评审的统一要求,申报评审中小学高、中、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登陆“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http://59.37.20.103/jsrc/login2.jsp)进行网上申报,中小学教师在学校审核职称申报材料通过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务必认真核对清楚身份证号码),除相片和身份证外无需上传其他附件。经工作单位审核通过后,申报人无需等待短信通知,按本通知的职称申报表格填报。

    系统上传的相片要求:

    1、请上传本人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大一寸电子证件照。

    2、照片背景颜色应为红底或蓝底。

    3、照片为JPG格式,大小在50K以内,像素不小于128*180。

    4、电子照片可多次上传(新上传电子照片覆盖旧电子照片),并可通过本页面进行预览。生成职称电子证书时,系统读取即时照片库信息作为证件照片,证书生成后无法更改,请申请人予以重视。

    相片文件过大的可用QQ截图的方式截取相片,文件大小一定在50K以内。一般要求证件照,不能为生活照,请到正规的照相馆获取电子版相片。模糊的相片一律不受理。

    (一)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材料要求

    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按规定的规格印制,双面打印装钉,原件上报,复印无效。

    2、《东莞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下称推荐表)原件一式二份,复印件(用A3纸单面印制)30份。表中填写的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内容一致,申报人填写完毕,经学校审核无误并加具审核意见,交表时要按推荐名单的顺序分成30份。

    以上两份表格均可下载打印填写或申报者本人用钢笔、签字笔以正楷字体填写。《推荐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相一致。《申报表》和《推荐表》中的申报人个人承诺栏,要求申报人承诺填报内容及提交评审材料真实、准确,对违反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栏务必由申报人亲笔签名。未签名的材料各校不予上送。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申报者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者参与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做好申报人公开述职工作。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逐一明确填写。个人述职报告一式一份,要求在2000—3000字以内。主要陈述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还须着重反映其参与学科教学、教学业绩及荣誉、开展学科教研等情况。从外校(外单位)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本校(本单位)后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

    4、《东莞市中小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信息确认表》一式一份。要求填写准确,字体端正。

    5、教育教学论文除按粤人社规〔2016〕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至少有1篇是所申报学科的教学论文;(2)所送论文必须是申报者获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自己独立撰写的;(3)已发表的论文须送原件;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和教导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予以确认。(4)所送论文要求达到1500字以上,教案、教学参考资料、教辅资料不能作论文报送;(5)从省外调入的教师至少有一篇论文是调入后所写;(6)按照《关于注意防范非法期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知》(粤教人〔2005〕15号)要求,不得提交发表在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

    6、奖励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学校证明并说明原因。各种证书必须验核原件,由经办人核对原件后签名,并由学校加盖公章。

    7、班主任工作证明或减免班主任工作学校证明、近5学年教学计划表一式一份。

    8、担任学校领导(正副校长、书记)的申报者,不得隐瞒担任行政职务的情况而以普通教师身份申报评审,且要由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人事部门出具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业绩(政绩)方面的考核评价意见1份。

    9、《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一式一份(由学校或镇街汇总填报交职称评审委员会,下同)。

    10、《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待评审通过公示后报送)一式一份。

    11、申报名单一式一份,分科目填写,报送Excel文档格式的电子档。另:上报的人员材料按申报名单顺序排列。

    12、报送推荐名单的电子档。上报时按以下顺序填写名单:德育、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其他。

    13、申报人申报表格和所有业绩材料的PDF版扫描件电子档。

    (二)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材料要求

    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一份。填写要求与高级相同。

    2、《东莞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原件一式二份,复印件(用A3纸单面印制)30份。表中填写的内容必须与《申报表》中的内容一致,申报人填写完毕,经学校审核无误并加具审核意见,交表时要按推荐名单的顺序分成30份。由镇街(园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按镇街(园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求递交。

    3、《东莞市中小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信息确认表》一式一份。填写要求与高级相同。

    4、个人述职报告一篇。总结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实践等情况,充分反映其业务水平、能力及工作业绩。

    5、教育、教学论文一篇。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撰写的本学科专业方面论文;所送论文要求1500字以上;要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签名,学校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6、班主任工作证明或减免班主任工作学校证明、近3学年教学计划表一式一份。

    7、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式一份。

    9、《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待评审通过公示后报送)一式一份。10、申报名单一式一份,分科目填写,报送Excel文档格式的电子档。另:上报的人员材料按申报名单顺序排列。11、报送推荐名单的电子档。上报时按以下顺序填写名单:德育、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其他。

    11、申报人申报表格和所有业绩材料的PDF版扫描件电子档。

    (三)申报中小学二、三级教师材料要求

    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一份。

    2、《东莞市中小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信息确认表》一式一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述职报告一份。

    3、岗位聘用合同(公办教师)或劳动合同(编外教师)、与资历条件要求聘用年限相一致年限的社保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如社保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时,单位需出具证明。

    4、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班主任工作证明或减免班主任工作学校证明、与资历条件要求年限教学计划表一式一份。

    6、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证书及鉴定证明一式一份。

    7、申报名单一式一份,分科目填写,报送Excel文档格式的电子档。另:上报的人员材料按申报名单顺序排列。

    8、报送推荐名单的电子档。上报时按以下顺序填写名单:德育、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其他。

    九、关于东莞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编制外教师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问题

    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应鼓励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编制外教师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执行相关标准条件时,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应一视同仁。

    (一)受理范围:

    1、东莞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编制外教师。

    2、在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在册的民办中小学教师。

    3、中级及以上职称申报须在现任教学校任教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除按上述要求办理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聘用评价意见。

    2、民办学校教师的申报材料统一由所在地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审核受理或上报。

    十、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每人评审费580元,答辩费140元。申报中级教师职称每人评审费450元。申报初级教师职称评审费每人280元。以上收费先统一交到市财政账户,再按各镇街(园区)评审人数返拨到镇街(园区),作为评委会评审开支。

    十一、时间安排和上报材料要求

    申报中、初级教师职称需要委托市或其他镇街评审的,需在上交材料时间截至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委托理由,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后将材料交受委托评审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凡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或材料不全的,不再通知补办。

    在11月15日前,各镇街(园区)各单位将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材料、市直属学校以及镇街(园区)委托评审的材料,连同申报名单、推荐名单和《东莞市中小学教师“市管校聘、镇管校聘”岗位核定分配审批表》、不占岗位名册报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临时办公地点:东莞市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教学楼203室)。自主评审镇街(园区)的交表和评审时间由各镇街(园区)确定,各级别申报人数须在11月30日前报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人数报送后,各镇街(园区)不得再增加申报人员数,超出部分不再确认为有效申报。各镇街(园区)评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11月30日,逾期视为放弃当年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评审委员会名单需在评审委员会评审前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本通知可在东莞教育网(网址:http://edu.dg.gov.cn/)下载。

    按照《暂行规定》和《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对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原则上仍依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粤人社规〔2016〕5号)之附件规定执行。


  附件.zip

    东莞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21日

  (联系人:李茵,卢彦华;联系电话:23126007,2168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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